实施主体 | 滨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承办机构 | 滨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共同实施部门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
法定时限 | 30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20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543-3180831 | 投诉电话 | 0543-3180831 |
实施依据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第三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2014年12月鲁政字〔2013〕256号)将“食品生产许可”逐步下放至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食品生产者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延续申请书;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延续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第三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2014年12月鲁政字〔2013〕256号)将“食品生产许可”逐步下放至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食品生产者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延续申请书;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延续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实施依据内容摘要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无
办理流程
